作者:马子赫 人气:22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通常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和规定:
1. 五保供养对象:明确五保供养的对象范围,一般是指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 供养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等。
3. 供养标准:规定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4. 资金保障:确定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如财政预算安排等。
5. 供养形式: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6. 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作出规范。
7. 监督管理: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落实和规范运行。
具体内容可能因不同时期的条例版本而有所差异。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于 2006 年修订施行。
五保供养是保障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安排。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该条例也在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保障基本的饮食需求。
2.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确保日常生活所需物品和一定的零花钱。
3.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包括住房的维修等。
4. 提供疾病治疗:对五保对象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5. 办理丧葬事宜:当五保对象去世后,负责妥善处理丧葬相关事宜。
以下是一个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的示例模板,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的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应保尽保的原则。
第二章 供养对象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 18 周岁的村民:
(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三章 供养内容和标准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供养机构管理第十条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完善设施设备,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供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供养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保障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及时发放。
第十四条 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办理变更、核销等手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