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宁希 人气:28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是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而制定的法规。
其主要内容包括:1. 五保供养的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 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3. 五保供养的形式: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关于实施细则,各地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政策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以更好地落实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可能会涉及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供养标准的具体确定,供养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以及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如果您想了解某个具体地区的实施细则,建议您向当地的民政部门咨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于 2006 年 1 月 11 日国务院第 121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截至 2023 年 7 月,其最新有效的版本仍是 2006 年发布的。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 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 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 16 周岁或者已满 16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以下为您提供一份“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的示例,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
一、总则1. 为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3.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确保应保尽保。
二、供养对象1.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 确定五保供养对象,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供养内容1.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 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 办理丧葬事宜。 四、供养标准1.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2. 供养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供养形式1.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2.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六、运行维护1.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完善设施设备,提高服务质量。
2.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水电费、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等,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保障。
3. 定期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和服务质量评估,确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安全和服务质量。
七、资金管理1.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3.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监督管理1.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情况。
2.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供养对象和供养标准。
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侵占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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