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慈音 人气:14
《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通常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定,其包含的内容和要求较为广泛,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面:
1. 执行管辖:明确了不同类型案件的执行管辖法院,以确定执行案件的受理和分工。
2. 执行申请和受理: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条件、期限、申请书的内容等。
3. 执行措施:列举了各种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
4. 执行和解: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进行规范。
5. 执行担保:涉及执行担保的条件、效力和处理方式。
6.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明确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和程序。
7. 执行异议:包括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处理程序和规则。
8. 参与分配:规定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和程序。
9. 委托执行:规范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相关事宜。
10. 执行监督: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机制和途径作出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可能因不同时期出台的规定版本而有所差异。如果您需要详细准确的信息,建议查阅最新的、权威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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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执行立案相关问题1. 申请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 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 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2. 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答: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 申请执行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答: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措施相关问题1. 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
-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等;
-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 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
- 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
2. 什么是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财产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 法院如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答:法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
-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三、执行异议相关问题1.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期限是多久?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书面异议,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期限是多久?
答:案外人应当在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3.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结果不服,应如何救济?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执行和解相关问题1. 什么是执行和解?答: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2.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
答: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3. 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参与分配相关问题1. 什么是参与分配?答: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其他债权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按照其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制度。
2. 参与分配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与分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3. 参与分配的债权受偿顺序是怎样的?
答: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六、执行终结相关问题1. 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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